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s

特许经营||最新《人民法院案例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件裁判要旨

来源:找法网作者:找法网


人民法院案例选

  1.以未经注册的商标作为经营资源对外进行特许经营的,其相关特许经营行为无效——丁玲诉成都钟鲢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企业以其商标作为商业特许经营资源对外进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其拥有的商标应为注册商标。企业如果以未经注册的商标作为经营资源对外进行特许经营的,其相关特许经营行为无效。

  案号:(2009)淄民三初字第60号、(2010)鲁民三终字第30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总第92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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