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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加盟连锁中的法律关系你知道多少?

来源:普正法律咨询作者:天斗律所

 

  

  时下,加盟连锁企业越来越多,很多参与者都渴望从中梳理出比较清晰的法律关系和相关界定,今天小编就跟大家简单分析一下加盟连锁中的法律关系。我们先来看个例子:

​  甲(捷斯公司,拥有汽车“捷斯”商标)。乙是北京的加盟商,丙是天津的加盟商。丁在乙处购买“捷斯”汽车一辆,长期在天津使用。

  首先

  甲与乙之间是契约性联营。

  ①《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②加盟连锁的本质就是特许者(甲)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乙、丙)使用,(乙、丙)按合同约定,在甲同意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向甲支付相应费用。

  ③甲、乙不成立合伙型联营。原因是甲、乙未共同投资、共担风险。

  ④甲、乙间不成立法人型联营。原因是甲、乙未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⑤甲、丙间法律关系和甲乙间法律关系相同。

  其次

  三者应严格坚持合同相对性规则。

  ①假设丁向乙买车时,丁提出:“若买的车可在天津保养,则买。”乙承诺:“天津也有加盟商,丁买车后可在天津的丙处保养。”这个承诺属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若届时丙拒绝为丁保养汽车,丁只能请求乙而不能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若丙拒绝为丁保养的行为违反了甲、丙之间的加盟协议,甲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②若丁在乙处购买的汽车不符合约定(有瑕疵),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丁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

  ①产品责任。假设丁购买的汽车有缺陷(如刹车失灵),因此给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丁有权请求销售者乙和生产者甲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其他侵权。假设甲印制了“操作手册”(《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14条),要求乙严格按照操作手册经营。但“操作手册”的规定有瑕疵,丁在乙处因此瑕疵遭受损害。若甲、乙对此具有共同过失,则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若无共同过失,构成分别侵权,甲、乙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来源:普正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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