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连锁加盟在餐饮行业乃至其他行业遍地开花,然这些企业真的有完善的经营资源吗?事实是目前一些特许人,也许只有商号,连商标都还未注册就想利用各种手段迅速发展加盟来提高知名度,结果往往给加盟者带来巨大的风险。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出现瑕疵对合同有什么影响呢?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由后者在特许者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费用。其实质是特许人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其中品牌是特许经营的基础和灵魂。因此特许人必须拥有一个良好信誉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或者拥有专利、独有的产品技术等经营资源。然而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作为经营资源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列举了特许经营资源的范围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虽然其规定的经营资源未包括未注册商标,但条例并未否认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的经营资源。且我国商标法并未禁止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故在实践中,法院并未认定未注册商标不可以作为特许经营资源。根据北京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以及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对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中提到:“……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上述两个规定均明确了未注册商标能够成为经营资源,并且对经营资源作了一定的界定。 二、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上文所述,未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不能仅以商标未经注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那么加盟商是否可以据此要求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呢?1、合同撤销。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依据上述规定,若特许人在进行招商宣传时,把非注册商标说成是注册商标;或特许人没有向被特许人披露商标没有注册的信息,特许人可能涉嫌到欺诈或被特许人是因为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就有可能会被以欺诈为由判决撤销特许经营合同。但若提起撤销合同之诉,被特许人必须对特许人欺诈或者隐瞒真实信息造成其重大误解进行举证。实践中,特许人往往会给被特许人出具一个信息披露回执,被特许人没有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就进行了签署,后期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举证就相对困难。且对于商标,被特许人也是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的,但往往并没有注意而未进行查询,故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被特许人如果以欺诈或重大误解为由提起撤销合同,很难达到目的。2、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就特许经营合同而言,特许人如果并不享有“注册商标,其将该经营资源授权给方被特许人使用,无法保障被特许人对商标的专用权,那么合同目的自然也无法实现。特别有些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还涉嫌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如果被要求停止使用或被要求赔偿损失,则会导致被特许人面临无法继续使用该经营资源的风险。故特许人将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般法院对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加盟费是予以支持的。综上,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不能仅以商标未经注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而应查明所签合同是否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法律事由,以及商标未注册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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