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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法律培训
特许法律风险:
1、违反准入制度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违反特许经营准入制度可能会导致遭受行政处罚以及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无效等法律风险。
2、违反备案制度的法律风险
条例第8条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及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3、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行政处罚风险。条例规定,如果特许人违反条例规定的信息披露规则,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其次是赔偿风险。条例规定,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条例关于信息披露的赔偿责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可以得到执行的。
再次是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特许人违反条例的规定,不进行信息披露或者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要求,可能或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4、产品责任风险
特许人为了保证特许体系的产品服务质量,维护品牌特色和声誉,往往会要求向被特许人统一配送专有产品。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这种买卖关系,也适用于一般的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如果特许人销售给被特许人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除产品质量问题外,特许人应该充分注意专有产品的生产经营资质问题。如:有的食品或餐饮特许企业要求加盟店统一使用其配送的半成品或配料。《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果该特许企业不具备相关食品的生产资质(如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则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可能导致产品供应合同无效。另外,《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不合法的产品,加盟店有权拒绝接受。如果由于不合法的专用产品导致加盟店无法正常营业,被特许人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5、虚假广告的法律风险
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同时,条例第27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自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除了行政处罚外,特许人还会面特许经营合同被撤销的风险。
6、与加盟店经营机构有关的风险
在特许经营中,一定要注意分清被特许人和加盟店经营机构的区别和联系。很多时候,被特许人和加盟店经营机构并不是同一主体。在实践中,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通常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被特许人,通常是在获得特许经营授权后,才会设立加盟店的营业机构,该营业机构可能是个体工商户,也可能是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的经营组织形式。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特许经营权的直接使用者是加盟店的经营机构,而非被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中很多权利义务指向加盟店经营机构。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不可避免地为合同签约主体外的第三方(即加盟店的经营机构)设置了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如果没有第三方的同意或者事后确认,合同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其是不具有约束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一定要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特许人有义务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加盟店经营机构的设立工作,并在加盟店经营机构成立后,由该经营机构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确认,即由加盟店确认特许经营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
如果没有加盟店对特许经营合同的确认,特许人将面临特许经营合同不能约束加盟店的法律风险。
7、特许经营体系被侵权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商标侵权法律风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权利人有权向工商部门投诉,请求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同时,权利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其次是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特许企业特有的店堂装潢、产品包装装潢等属于特许体系重要的“经营资源”,是特许体系区别于其他经营主体的主要方式,也是特许体系保持市场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实践中,特许企业特有的店堂装潢、产品包装装潢常常会被其他经营者抄袭模仿,遭遇不正当竞争的困扰。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这里所称的“知名商品”包括知名服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因此,为了防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特许企业应该注意如下问题: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许企业要重视店招、店堂、店内陈设、专用器具以及其他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的设计,形成特许体系的特色。在设计过程中,应该注意区别于市场上的通用形式,以保持特色,即形成“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只有这样,才能区别于其他经营者,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在形成了特许体系特有的商品(服务)名称、包装、装潢后,应该使用商标注册、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等综合手段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二、注意收集和保留“知名商品(服务)”的证据;三、一旦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况,特许企业可以通过向工商部门投诉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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