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谷一企业设加盟骗局被判赔钱
来源:2014年02月26日 长江商报作者:记者 沈右荣 实习生 孙红玲
长江商报消息 无商标、无资质却大肆招商,还辩称加盟合同是买卖合同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实习生 孙红玲)无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无特许加盟资质,位于武汉光谷的一企业却设加盟骗局骗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判该企业退款并赔钱。该公司不服,已向武汉中院上诉。
加盟被骗 店主起诉公司
去年9月,40岁的李某在网上发现武汉康美联合科技公司(简称康美公司)的招商广告,高额回报让他心动了。当月17日,李某与康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武昌区开办康美堂家庭健康管理连锁超市区域店,并交了49800元产品定金,康美公司免费提供64800元的产品。
收到李某的定金后,康美公司出具货款收据。随后,康美公司派人陪同李某选址,但不久后,李某放弃继续履行合同。因为随着深入接触,李某渐渐发现,康美公司的招商手册及网站宣传内容等均与实际不符。
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未果,去年11月,李某找到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帮其维权。
两名律师调查发现,康美公司确实无资质招收加盟商,存在欺诈行为,遂向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递交诉状。
是加盟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庭审时,康美公司代理人辩称,该合同并非加盟合同,而是买卖合同,不存在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法院调查发现,康美公司武汉仅有一家体验馆,在南方无其他门店。
去年3月22日,北京康美堂科技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授权武汉康美堂公司使用“康美堂”商标对外进行市场合作,但康美堂未提供国家工商总局对该合同项下“康美堂”商标予以核准的证据。
法院认为,李某与康美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基本特征,应为加盟合同。依照相关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经营超过一年。康美公司的店数和时间均不够,也不拥有“康美堂”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具备招商加盟商资质。
康美公司故意隐瞒资质上的严重缺陷,影响了李某对加盟的判断和决策,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与康美公司签订的合同,康美公司返还李某49800元并支付220元利息。
(原标题:光谷一企业设加盟骗局被判赔钱)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