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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独家经营” 快递加盟商索赔损失被驳回

来源:吴江日报作者:佚名

  混淆“特许经营”与“独家经营”概念,吴江一男子与快递公司签订加盟协议后,又以快递公司违反加盟协议,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吴江法院审结了这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4月,李小华与吴江一家快递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加盟协议,约定由快递公司授权李小华使用该公司代理的快递品牌,在吴江运西开发区这一“特许经营”的范围内从事快递有关业务。

  为开展业务,李小华特意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经营没几天,李小华发现在其特许经营的范围内,包括自己共有三人在从事同一品牌的业务。他立刻以快递公司授权的特许经营缺乏唯一性,即其本人并非授权区域内的独家代理为由要求终止协议。双方经协商,随即解除了加盟协议,快递公司退还了李小华当初的加盟保证金1万元。

  原本事情已解决,但李小华随后将所购的汽车转让,损失了差价8939元,为此,他将快递公司诉上法庭,要求赔偿上述损失和相应的快递业务收益1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加盟协议仅授权原告可以以被告所代理品牌名义在吴江运西开发区从事快递业务,并未约定原告为该区域的独家经营者。所以原告以被告的授权并非独家代理为由要求赔偿违约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小华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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